正规旅游合同范本
(一)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旅游者: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_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2)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6)导游服务费;(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7)自由活动的时间;(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4.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5.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时,结束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时;共_____天,饭店住宿_____夜。
第二十一条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_____元/人,儿童(不满14岁):_____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_____元/人;旅游费用合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旅行社购买(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自行购买;□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_______________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委托_______________旅行社履行合同;2.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3.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4.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拼团约定
旅游者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__________旅行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担;5.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旅游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xxx集团旅游生态
开发项目顾问咨询合同
甲方(委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x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受托方):地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就甲方xxx集团旅游生态开发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委托乙方提供本项目整体定位及发展战略;启动策略及物业发展建议;规划、设计跟踪服务等顾问咨询服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xxx集团旅游生态开发项目
1.2项目规模:4600亩
1.3规划指标:1500亩的建设用地,其中包括1000亩住宅用地及500亩的旅游用地
1.4项目履行地址:广东高要市白土镇195乡道广新农业生态园(暂定名称)
第二条:工作内容
2.1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月日止。
2.2甲方委托乙方执行《xxx集团旅游生态开发项目》的市场调查研究及项目策划工作。工作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市场调研、项目整体规划与建议、财务分析等。主要工作内容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三条:双方声明和保证
3.1甲方向乙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3.1.1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3.1.2甲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3.2乙方向甲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3.2.1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3.2.2乙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3.3禁止招募条款: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以及在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一年内,在没有得到另一方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招募或雇用根据本合同由另一方委派为此项目提供服务的现任或前任(在离职后不超过一年)员工。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4.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要求汇报工作,并有权要求乙方对所提交的报告内容陈述理由,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形式予以安排。
4.2甲方若需召开相关会议并要求乙方参加,提前两天通知乙方会议时间及议程。
4.3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甲方持有的完成本项目顾问咨询工作所必需的项目相关资料。
4.4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工作协助。
4.5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金额向乙方支付顾问咨询费。
4.6为了保证服务质量、监控项目服务进度、确保公司品控机制的有效落实,乙方将根据不同服务阶段,提供下列文件的模版,例如:《市调服务确认回执》、《报告接收回执》、《项目鉴定书》等。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待乙方完成相应阶段服务并提交相关文件后,甲方应于7日内予以验收,并在上述相关书面文件上进行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供附件)
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5.1确定本项目之乙方项目经理,负责与甲方就顾问咨询工作事宜进行沟通、联系与推动,组织专业人员形成顾问专案团队,制定详细的顾问咨询工作执行计划并安排实施。
5.2乙方提交的顾问咨询报告应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及适用性。
5.3乙方自实际收到甲方支付的首期顾问咨询费三日内,除不可抗力,即组织顾问专案团队到甲方办公地或项目所在地开展现场工作。
5.4乙方应适时向甲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如甲方有要求,乙方应当安排在另日内汇报工作进展。
5.5在合同期内,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派员(或特别指定)参加甲方召开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会议,原则上乙方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安排需给与合理解释,否则视为违约。
5.6如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各期报告文件存在疑问,乙方应该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清晰全面的解答,并视需要提供替代方案。
5.7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顾问专案团队成员简历及资质证书(附件三),并向甲方保证该团队成员具有为本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能力。
5.8乙方每阶段的工作成果以打印文本一式陆份的形式提交给甲方;在甲方付清全合同项下全部顾问咨询费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以光盘为载体的所有工作成果的电子文本一份,以及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本一式两份。
5.9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参观相关项目,若甲方提出需求的项目因实际情况无法安排考察,则由双方另行协商安排其他项目进行参观,涉及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乙方负责行程安排及相关介绍。
第六条:提交成果及工作时间
6.1第一阶段乙方向甲方提交《xxx集团旅游生态开发项目整体定位及发展战略》报告,自本合同签订且乙方实际收到甲方该阶段首期顾问咨询费三日后起计40个日历天内完成。
6.2第二阶段乙方提供规划跟踪服务。由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为准,负责召开甲方、规划设计单位、乙方的三方沟通会议,乙方从专业角度提出调整建议与意见,并出具书面意见书。本服务周期为通知发出之日起2-4个月,乙方在此期间为甲方提供共计8-10次三方(甲方、设计单位、乙方)沟通会议。
6.3第三阶段乙方向甲方提交《xxx集团旅游生态开发项目启动策略及物业发展建议》报告,自甲方下达该阶段书面任务书三日后起计20个日历天内完成(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6.4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作延误的,则乙方工作时间相应顺延;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作延误的,甲方有权
向乙方追讨违约责任。
第七条:顾问咨询费及支付方式
7.1顾问咨询费共计:人民币玖拾伍万元整(小写:¥950,000元)。
7.1.1首期款:自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甲方即支付乙方50%首付款计人民币肆拾柒万伍仟元整(小写:¥475000元),作为乙方启动项目服务的费用(包含项目团队组建、市场调研方向内部讨论、项目前期调研等服务),在乙方赴项目所在地进行首次沟通会之日起计五日内,甲方对该部分服务进行书面确认。
7.1.2第一笔进度款:乙方向甲方进行《xxx集团旅游生态开发项目整体定位及发展战略》提交报告终稿并通过甲方认可签收后十五天内,甲方即支付乙方20%顾问咨询费计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小写:¥190000元)。
7.1.3第三笔进度款:如启动《xxx集团旅游生态开发项目启动策略及物业发展建议》此阶段工作,甲方需先支付10%顾问咨询费计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小写:¥95000元),作为乙方启动该阶段服务的费用。
7.1.4终期款:乙方完成合同6.2条,并向甲方进行《xxx集团旅游生态开发项目启动策略及物业发展建议》提交报告终稿并通过甲方认可签收后十五天内,甲方即支付乙方20%顾问咨询费计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小写:¥ 190000元)。若因甲方或者规划设计方原因导致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未能在4个月完成,则甲方应于启动本阶段服务的任务书下达后的第4个月末之前支付此款。
7.2附加条款(非本合同正式条款):在乙方完成本阶段全部工作内容后半年内,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规划方案评审或项目发展会议,则由甲方出具参会邀请函(内附会议议题)并承担乙方与会议有关人员交通、食宿费用,乙方在收到参会邀请函后可根据甲方实际需求安排相关项目经理级别人员参会并提供专业建议,
7.3在履行顾问咨询合同期间,乙方为甲方提供顾问咨询服务所发生之食、宿、差旅费用,已包含在本费用中,不再另外计取(7.2条款除外)。
7.4甲方应按照本条第2、3、4、5款所规定的时间表,将每期应付的顾问咨询费用汇至如下乙方银行账户,并将有效付款凭证传真至封面所载明的乙方传真号码:
公司全称:深圳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18982541110001
汇入地点:深圳市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市金丰城支行
7.5乙方在申请甲方支付的每一笔费用时,应提前5天向甲方开具等金额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第八条:知识产权
8.1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甲方在全额付
清本合同顾问咨询费用后对本合同项下乙方提供的知识成果享有永久使用权。未经双方协商同意或司法机关强制,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以上文件及其复制文本。
8.2乙方应向甲方单独进行工作汇报,任何工作汇报均谢绝以下第三方在场(与甲方确有本项目合同关系者除外):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顾问公司、房地产策划公司等其它同行业、同性质公司。
第九条:保密义务
9.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的5年内应严格保守对方商业秘密。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对外发布或披露、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2双方对于在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取的对方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只可以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必需的范围内予以使用。未经保密信息所有方的事前书面同意,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披露予其各自具有保密责任的专业顾问除外。
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其财务信息、经营运作信息、项目信息等信息;乙方的保密信息包括其财务信息、经营运作信息等,保密信息须为:
1)一方专有、并不为公众所知悉且通过公开的途径所无法获取的信息;
2)一方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提供时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
密性。
9.3双方承担保密责任的期限截止至双方终止合作之日起计满5年。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甲方不得以任何与乙方服务无关的理由延迟或拒绝支付已完成工作阶段的顾问咨询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片区规划方案的调整、政府未审批通过、土地出让、项目整体转让等重大客观条件变更。如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限支付顾问费,则乙方有权暂时中止后续的任何服务,自甲方向乙方支付顾问费之日起乙方重新启动后续服务,乙方提供服务的时间相应顺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甲方延迟支付顾问费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则乙方有权单方中止服务并要求甲方支付已完成工作阶段的顾问费及相应违约金;如甲方延迟支付顾问费超过二十一个工作日,则乙方可视情况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已完成工作阶段的顾问费及相应违约金,本条款中所列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延迟部分顾问咨询费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
10.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提交相关工作成果,若乙方延迟提交工作成果超过十五个工作日,需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若乙方延迟二十一个工作日仍未能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则甲方可视情况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并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本条款中所列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迟延阶段顾问咨询费金额为基数,按延迟时间每日以万分之四计收,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顾问咨询费余款中扣除。
合同范本下载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坐落地址为: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见其他约定)交付给乙方。房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以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等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三)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年付(每年¥:________元),房屋押金(个月,¥元)待合同期满或特殊情况导致的合同结束,乙方退租后返还。
(二)支付方式:现金、银行汇款或微信网银转账,每月1日前一个礼拜支付下一月租金。
第三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进行维修。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出租房为▁▁▁所有,无其他关系人,由于本房屋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纠纷与承租人无关,若由纠纷使乙方不能正常居住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房屋交付使用时应确保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可靠,门、窗完好,上、下水通畅,供电正常,太阳能设备能正常使用,歌华有线(电视信号)正常使用。
在甲方同意下,乙方可视居住情况对房屋内非承重隔墙增加或减少,对院内隔墙进行拆除。合同终止前根据甲方要求是否恢复原样。
水电费、电视收视费、小区卫生费、液化气费由乙方自付,液化气由甲方平价提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出租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八条补充协议:争议处理方式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出租人(甲方)签章:承租人(乙方)签章:
年月日
旅游合同的写作方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适用保证金赔偿: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
保证金赔偿的前提是旅行社未能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服务有过错,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规定:
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
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一条旅行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行者有权自主选择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旅游服务。(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旅游者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方面真实情况。(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利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合法购物场所自原购物,有权拒绝违法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团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敬的权利。(七)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宜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条旅游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旅游者应该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于团队成员这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严禁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地吐痰,乱仍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旅游者应该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五)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和擅自离团活动。(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它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已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七)旅游过程中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旅行社的权利:
(一)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二)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四)拒绝旅游者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理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旅行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现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式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的查阅条件或方法(四)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有关注意事项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并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五)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并且不低于《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六)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七)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八)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括以下费用 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2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合同法》第63的规定执行。3餐饮住宿费;含航班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4,游览费5,旅游服务费,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二)旅游费用不包涵以下费用: 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洒类费,个人伤医辽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5(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三)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为办理。双方约定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旅游内容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归责任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梗塞列车航班晚点,重大礼节活动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后对相对内容以变更,但团队成员达不到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负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回旅游者。(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不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行者违约责任(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和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负责,由此给旅行社损失的,旅游者应当赔偿责任。(3)旅游者因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规定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违约责任(1)在代办旅游手续和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和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帮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负担补办手续的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还应当由此赔偿给旅游者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的约定的,增加的相应的费用由旅行社负担。(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为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5)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组团情况的,除了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二)补救责任: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负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解约责任;因旅游者原因解约合同的,旅游者;(1)应当提前3日(不包括)书面通知旅行社,并负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2)提前3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负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途中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2、旅行社解劝约责任;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1)应当提前3日(不包括)书面通知旅游者,并负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2)如未提前3日通知旅行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负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全解约责任;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双方以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出发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回旅游者,解劝约方不用负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4、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给予注明.(四)行程中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和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以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和未能及时搭上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旅行社除为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负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拒的影响,可以部分形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提供有关证明. 2、对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缓和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任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至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负担责任,俣应当积极协助解除旅游者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