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条件 旅游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旅游条件

一、客观条件

(一)足够的可自由支配的收入

一个人的收入水平,或其家庭的收入水平和富裕程度,决定他能否实现外出旅游及其外出旅游消费水平的高低,是其外出旅游活动实现的重要物资基础。道理很简单,旅游活动是一项消费活动,旅游者必须为此支付一定的货币,才能完成旅游。但,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收入不可能全部都用于旅游,所以,最直接决定一个人能否成为旅游者并实现旅游活动的因素,是可自由支配收入。

所谓可自由支配的收入指的是在一定时期(通常指1年)内的全部收入扣除纳税、社会花费(健康和人寿保险、老年退休金和失业补贴的预支等)、日常生活必须消费部分(衣食住行等)以及预防意外开支的储蓄后的剩余部分。

一个家庭的可自由支配的收入可以通过恩格尔系数进行相对衡量。恩格尔系数越低,则表明可自由支配收入水平越高。同时,可自由支配收入的多少决定了旅游者的消费水乎、消费结构以及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和旅游方式的选择。可自由支配收入的越多,旅游者可能选择的旅游活动的距离越远,选择舒适快捷的交通方式的余地越大;用在食、宿、游、购、娱方面的花销越多,行的费用支出比例相对降低;可自由支配收入的越多,旅游消费额也越高。反之,则呈相反方向变化

(二)足够的闲暇时间

1.闲暇时间

一个人即使拥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具备了足够的可自由支配收入,但不能说明他就可成为旅游者。因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都表现为异地性,旅游者必须离开常住地前往异地参观访问,这就要求旅游者只有拥有足够的闲暇时间,参能完成旅游活动。足够的闲暇时间,是一个人实现旅游、成为旅游者的又一必备的客观条件。

那么,何谓闲暇时间?对休闲时间的认识和理解首先需要从人生的时间构成谈起。一般地说,人生时间可分成工作时间、生活时间和闲暇时间这三个部分。工作时间即指人们为了维持个人和家庭生存的必要劳动时间,包括法定的就业工作时间和必要的附加工作时间,对于学生指学习时间;生活时间是指为了满足人们的生理需要(如吃饭、睡觉)以及处理日常琐事(如家庭事务、必要的社交活动)等而花费的时间。

由此可见,闲暇时间指的是人们除去工作和生活时间以外,可用于自由支配从事娱乐、消遣、社交或其他自己所感兴趣的活动的时间,亦称自由时间或可自由支配时间。

2.闲暇时间分布旅游

闲暇时间是人们非工作时间中的一部分,在现代社会中,它有四种分布情况:

每日闲暇、每周闲暇以及公共假日和带薪假期。

每日闲暇是每天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之余的闲暇时间,其特点零散地分布在一天中的几个时段中,虽可用于休息或娱乐,但却很难用于旅游活动。

每周闲暇通常指周末休息日或每周轮休日。目前,我国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已实行了5天工作制,周末休息两天。(我国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此闲暇时间虽比较集中,但由于时间短,一般只适合开展一些近距离旅游活动。

公共假日即通常说的法定节假日。由于各国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信仰方面的原因,其公共假日的分布也有所不同。西方国家最典型的公共假日是圣诞节、复活节。目前,我国的公共假日有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劳动节”、端午、“十一国庆节”和中秋公共假日通常连续多日,这为人们外出的探亲访友或旅游度假的提供了好时机,公共假日形成了旅游的高峰期。

带薪假期,这是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对就业员工实行带薪休假优惠制度。这种假期时间长,如瑞典为6周,西欧乎均为4周,美国一般为2~4周,欧洲每年平均期限大约是22~25个工作日,它是人们开展旅游活动的绝好时机,西方国家大多数旅游者都是借助带薪假期进行国际旅游的。我国国家旅游局向政府建议实施带薪假期,带薪假期也将成为人们旅游度假的出行时机。

(三)其他客观备件

拥有足够的可自由支配的收入和足够的闲暇时间是一个人实现旅游活动的两个重要的基本条件。但这并不等于说,一个人只要具备了这两项条件便肯定能成为旅游者。实际上,一个人能否成为现实的旅游者,还要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这些因素可分为两类。

1.个人因素

从个人因素来说,年龄、性别、种族、教育程度等可能影响到一个人的旅游活动的实现。但其中有两个因素最为重要。一是个人身体状况。一个人要出去旅游就必须具有一定的体力,否则可能难以成行。旅游者中以身强力壮的中青年人占多数,根据国家旅游局对来华国际旅游者的统计,50岁以下的旅游者占旅游总人数的80%左右。而许多老年人虽然有退休收入,有充分的余暇时间,但其外出旅游的比例仍较低,究其原因在于他们自身年龄增高,体力不支。由此看来,旅游业界须针对老年人市场推出一些适合他们身体状况的旅游产品;二是家庭状况。很多调查表明,有4岁以下婴幼儿的家庭,因小孩拖累,外出旅游的可能性很小。

2.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的包括很多,但主要指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社会治安环境、科技水平等方面内容。一个国家政府的外交政策往往决定旅游的可能性;社会环境安定、政治观点相近的国家和地区能吸引旅游者,而政治、经济、社会治安等各方面处在不稳定状态的地区,旅游者就会望而却步。如中东、海湾地区本是颇具旅游吸引力的地区,然而近些年来由于战乱不断,旅游者不敢前往;科技水平尤其是交通运输技术的发展,可极大地推动旅游的发展。类似的因素还有更多,不必一一列举了,因为在这里,我们主要是从旅游者本身必备的条件来谈客观影响因素的。

二、主观条件

(一)旅游动机及其产生机制

一个人具有了旅游者的形成的客观条件,并不等于就能成为旅游者,如果他没有主观上的旅游意愿,照样也不可能成为旅游者,也就说旅游者的形成除了客观条件外,还需要主观条件,而这一主观条件就是旅游动机。

旅游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旅游在当代人的生活日记里已经占有了不可或缺的一席,只要有充足时间,连经济条件都可以忽略而选择旅游。

旅游以什么为魅力,吸引着如此巨大的人群争相奔走,而乐此不疲呢?这个答案无法以数量计,有的是为了放松心情,有的是为了开阔视野,也有的是想增长见识,更有通过旅游来磨练个人独立生存以及适应环境的能力等等,但无论出于什么目的,旅游的人群越来越壮大却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国民旅游热的潮流更为旅游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商机。

应该说,中国的全民旅游才是旅游业最有潜力,也是最应该开发的市场。这么说有三点理由,一是中国国民的经济实力已经勿庸置疑;二是国内的旅游胜地真的不胜枚举;三是旅游业的经营效益大家有目共睹。

但中国国民的旅游意识还没有完全的开放,13亿国民中,至少有8亿国民是有条件、有能力选择旅游的,但实际的参与水平却未达到应有人群的千百分之一。现有的国民旅游群体中至少有半数以上是重复旅游甚至是N次出游。

这种状况的出现就是国民的旅游意识还不及格,没有认识到旅游的好处和带来的收获,要不然都说中国人的小农意识在世界上举足轻重呢。

再看看英国人,英国人成年后,不是以谁资产多、谁结婚早、谁学历高为荣,而是以谁走过的地方多,游学的时间长为荣,在旅游中学习,在对比中提高,这样的一个国家,这样的一种风气,它的社会进步速度,经济发展水平,国民生活质量可想而知。

再把目光拉回现实,虽然中国的国民是后知后觉,但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中国旅游社会化趋势正在逐渐成形,中国国民出游的中兴时代已经迫在眉捷,旅游业应该做好大军压境,知已知彼,决战决胜的万全准备。为此,我准备了三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是不能让国民对出游失去兴趣。要整顿旅游市场,严厉打击旅游景点制假贩假、高买高卖、恶意欺诈等行为,实行旅游景区规范化管理,为游者提供一个舒心、愉悦的旅游环境,保护好国民出游的积极性。

二是要让游者对旅游景点流连忘返。提高导游的素质,创新导游词,生动活泼的介绍旅游景点的历史人文背景,富予每个景区景点美丽的神话,用善意的谎言引起游者的睱想和思索,让游者总能留下意犹未尽之感。我们的景点需要培植更多的回头客。

三是要强化旅游设计的品牌效应。设计更多的旅游品牌,无限延伸旅游路线,给游者更多的选择空间,把红色之旅、自然之旅、城市之旅、探秘之旅、自由之旅等做成专业品牌,避免鱼目混珠,做成四不象。

发展旅游业的条件有哪些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索引号:发文号:生成日期:2008-5-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令)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7月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5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

二○○五年七月六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九条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第十二条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旅游景区名单。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根据所评定的旅游景区的资源类型与特色,应有一名相应专家作为评定小组成员。

第十六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聘任。第十七条检查员要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检查员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十八条被委托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出现违规操作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委托其已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评定权限。

第十九条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景区,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2、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1A、2A、3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4A、5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 3、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但需事先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

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00五年八月五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制定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旅游条件 旅游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旅游景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旅游景区对外开放的,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被强制消费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实际中,旅游被强制消费维权时要收集以下的证据:

1、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包括如下:

(1)旅游合同;

(2)旅游行程表;

(3)旅游发票;

(4)与旅行社签订的其他有效凭证或材料。

2、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

具体而言,只要提供能够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规定或原承诺不相符的有力证据,可以包括如下的证据:

(1)车船票据;

(2)门票;

(3)购物发货票;

(4)接待单位的证明。

并且,游客也可以提供有关物证、声像资料以及其他有效的文字资料,比如录的音频、视频以及照片等。

准备好以上的证据后,遭受消费损失的游客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确定旅行社有违规行为的,可以选择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者是当地的工商部门举报、投诉等。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旅游景区对外开放的,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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