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开发的条件
大部分旅游资源仅依靠原始的内在的质量品质是有一定局限的,或达不到吸引人们前来旅游的等级,或使旅游者渴望而不可及,或不能适应发展变化了的旅游需求,经过规划建设,点缀补充,创造鲜明的旅游形象;
完善基础设施和旅游接待设施、提高旅游地的可进入性;挖掘老旅游区旅游资源的潜力、创造新的包括劳务在内的旅游产品等。唯此才能提升旅游吸引力从而增加旅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以,旅游资源开发通常是指旅游经营者为了发挥、改善和提高旅游资源的吸引力而进行的开拓和建设等技术经济活动。
扩展资料:
旅游资源开发的内容
旅游资源的开发包括某一单项旅游资源的开发、多项旅游资源的综合开发、某一旅游点或旅游地的开发。开发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高旅游地的可进入性:指旅游资源所在地同外界的交通联系及其内部交通交通条件的通畅和便利程度。
(二)建设和完善旅游基础设施:指主要为当地居民使用,旅游者也需要依赖的旅游设施。如供水、电、气系统;道路交通、车站、码头、机场等;医院、银行等。
(三)建设旅游上层设施(或服务设施):主要供外来旅游者使用的服务设施。如饭店、问讯中心、旅游纪念品商店、娱乐场所等。
(四)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与管理:包括新景区、景点的开辟,也包括对原有景区、景点的改造和更新。
(五)培训服务人员
旅游资源开发的原则包括
旅游资源开发的原则包括()
A.经济效益原则
B.资源保护原则
C.突出特色原则
D.综合开发原则
E.适应市场原则
正确答案:ABCDE
旅游资源的概念
旅游资源的定义: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是旅游业的基础。旅游资源主要包括自然风景旅游资源和人文景观旅游资源。自然风景旅游资源包括高山、峡谷、森林、火山、江河、湖泊、海滩、温泉、野生动植物、气候等,可归纳为地貌、水文、气候、生物四大类。
人文景观旅游资源包括历史文化古迹、古建筑、民族风情、现代建设新成就、饮食、购物、文化艺术和体育娱乐等,可归纳为人文景物、文化传统、民情风俗、体育娱乐四大类。旅游资源是造成旅游活动的最基本的因子。没有景观的地域分异,就不可能吸引需求不同的旅游者。
旅游的概念解析:
旅游资源理论的核心是吸引力。存在形式既有的有形物质资源,如山川、河流,也有无形的非物质资源,如神话传说。更多的则是有形的物质资源和无形的非物质资源的结合体。如长城与孟姜女哭长城、故宫与历朝王朝的故事、泰山与历代皇帝封禅的故事、杭州的雷峰塔与许仙和白娘子的故事等。
旅游资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本身是带有发展性质的概念。表现出某些事物在其存在之初并没有被作为旅游资源,但随着旅游者需求的变化,它成了具有吸引力的旅游资源。旅游资源吸引力具有群体倾向性或吸引力的定向性,如对城市人来说农村田园风光、对农村人来说城市的高楼大厦都是具有吸引力的旅游资源。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旅游资源
发展旅游业的条件有哪些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索引号:发文号:生成日期:2008-5-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令)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7月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5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
二○○五年七月六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九条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第十二条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旅游景区名单。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根据所评定的旅游景区的资源类型与特色,应有一名相应专家作为评定小组成员。
第十六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聘任。第十七条检查员要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检查员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十八条被委托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出现违规操作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委托其已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评定权限。
第十九条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景区,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2、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1A、2A、3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4A、5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 3、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但需事先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
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00五年八月五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制定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