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开发的内容
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为发挥、提高旅游资源对游客的吸引力,并使旅游活动得以实现的技术经济活动。其实质是以旅游资源为“原材料”,通过劳动加工,使其成为具有旅游使用价值的旅游吸引物。它除对各类旅游资源分别根据其观赏价值、文化价值、科学意义、经济效益、社会效果以及环境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进行择优开发、合理布局外,还包括旅游供给设施、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设施的兴建、管理和接待机构的建立,以及人员的培训等一系列配套设施的建设。为达到预期目的,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遵循主题性、多样性、协调性、适应性和经济性的原则,使开发后的旅游吸引物能保持原有的特色,主题鲜明而功能多样;游憩环境和谐协调且生态平衡,同时投资回收快,经济效益好,以最大限度满足不同层次旅游者的需求,并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步骤通常分两个阶段:①准备阶段。主要进行开发可行性研究,对游览地外部旅游市场需求进行预测与分析,对旅游资源本身及周围自然、社会条件和特点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形式,形成总体规划;②建设阶段。即按既定规划方案进行技术建设。
旅游资源开发名词解释
旅游资源是指一切可以利用于发展旅游业的自然资源和古今人文资源的总称。具体来说,自然资源包括:气候、地形,动植物、海滩、自然风景等,而人文资源则包括:民族、风土、人情、历史古迹、博物馆、饮食菜肴、工艺美术、文学音乐、舞蹈、电影、电视,及众多的娱乐设施等。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议
世界各国在旅游资源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方式大致有两类:
一是运用法律手段,实行立法,加强法制。
二是根据旅游资源质量,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加以保护。
保护内容
旅游环境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先决条件,旅游环境是以旅游资源为主体的自然、经济、社会诸条件的综合。处理好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关系,合理地开发与保护,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因此,将保护内容分为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两部分。
1.旅游资源:指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景点、景物。主要包括文物、古迹、建筑、碑刻及革命文物等人文旅游资源,以及山峰、象形石、水体和树木等自然旅游资源。
2.旅游环境:指影响文物保护、游客旅游行为的周围环境。主要包括气候、水体、地形、林木及社会文化环境等。
扩展资料
保护条例
《文物保护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颁布、实施的旅游市场法律法规40多个。在旅游资源方面,中国并没有专门的旅游资源保护法,与旅游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林业、文化、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矿产、水利等部门的部门规章中。
主要有:
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原林业部制定发布的《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对风景名胜区保护所作的规定。
《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对文化遗迹保护所作的规定。各地方也结合各自特点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上述各项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规定了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问题。
旅游资源八大类型
旅游资源的八大类:地文景观、遗址遗迹、水域风景、生物景观、天象气候景观、建筑和设施、旅游商品、人文活动。地文景观是中国最丰富的自然资源之一。一般来说,中国著名的山川、高大的树木和成群的牛羊都是地文景观的丰富体现。遗址遗迹在中国非常常见,因为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资源丰富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