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动产抵押登记网上申报查询系统入口

  一、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8号)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受理条件

  (一)抵押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业生产经营者;

  (二)抵押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

  三、办理方式

  (一)网上办理

  1.申请人可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网上申报查询系统》页面,系统自动跳转至《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页面,进行在线办理。

  2.申请人可直接登录《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进行在线办理,网址:http://dcdy.gsxt.gov.cn

  (二)现场办理

  1.流程

  1.1申请人向抵押人住所地工商分局提交申请材料;

  1.2工商分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登记。

  2.提交材料

  2.1设立登记

  2.1.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2.1.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1.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2变更登记

北京动产抵押登记网上申报查询系统入口

  2.2.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2.2.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2.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3注销登记

  2.3.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一式三份);

  2.3.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3.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符合登记要求即时办理登记。

  4.办理机构

  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分局

  四、联系方式

  东城:84082969

  西城:66503393

  朝阳:51069502

  海淀:82692027

  丰台:63396621

  石景山:88793889-1343

  门头沟:69869718

  房山:69367940

  通州:69553654

  顺义:89448855-8222

  昌平:69742994

  大兴:69244319

  平谷:69961327

  怀柔:69621528

  密云:69041809

  延庆:69103568

  燕山:69334627

  开发区:678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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