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公安局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县公安工作的有关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全县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侦察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案件和骚乱;组织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对涉税等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五)组织指导出入境、国外人员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在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消防工作。

  (七)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维护高速公路交通、治安秩序。

  (八)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十)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等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公安法制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临颍县公安局

  (十三)组织实施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

  (十四)拟定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

  (十五)拟定全县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六)研究拟定预防、打击毒品犯罪对策,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十七)组织反恐怖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大规模恐怖袭击的处置、救援等应急准备。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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