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玉树州机构改革方案》(青办发〔2019〕9号)和《中共玉树州委玉树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玉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州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归口州委统战部领导。
第三条 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州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第四条 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第五条 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9名。其中:主任1名(正县级),副主任2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今后“退一减一”,只减不增。
第六条 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州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州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