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和运营,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放、传输,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将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和经济薄弱地区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规划、建设、工商、无线电管理、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行业技术创新、设备更新和媒体融合,建设智能化、集约化的广播电视技术平台,推进网络资源的融合发展和有效利用。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规划,统筹无线、有线、卫星等技术手段,推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数字化、双向化、智能化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综合协调和宣传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
广播电视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对妨碍广播电视设施正常运行、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广播电视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行业服务、实行自律管理。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第八条为广播电视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第二章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广播电视站不得出租、转让、承包。第十一条利用有线、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第十二条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利用所拥有的网络、频率或者其他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第十三条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线广播电视服务标准以及承诺的服务项目和内容,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时限、服务守则以及资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并按照规定收取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单位应当在用户收视服务期限届满前通过手机短信、电视字幕等方式将收视服务期限届满信息告知用户。收视服务期限届满后未交费的,应当给予不少于三十日的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不得停止收视服务。第十四条个人不得设置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以申请设置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
设置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设置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通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仅限于接收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合法落地并通过中央境外卫星电视监管平台加密定向传送的电视节目。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者其他信息网络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江苏有线电视收费标准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每户每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搬迁费每户均以2次计算。3、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购买定销商品房,以及享受住房保障且自行过渡的,房屋交付前,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的0.3%给予每户临时安置费。4、固定设施移装费(1)空调移装费:挂壁式300元/台,立柜式500元/台。(2)热水器拆装费:太阳能热水器1000元/台,煤气和电热水器300元/台。(3)电话移机、宽带移装费:按照江苏省电信公司无锡分公司收费规定执行。(4)有线电视移机费:按照市物价部门、广电管理单位等收费规定执行。(5)煤气移装费:按照市物价部门、燃气管理单位等收费规定执行。5、奖励费:在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按每户30000元给予搬迁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以每日等额递减5%计算。6、过渡补助费: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过渡补助。7、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
法律依据:
《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改变用途房屋征收补贴意见》达不成补偿协议和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签约期限内。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符合新政策规定的,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