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欺诈 旅游诈骗案例分析

旅游欺诈

法律主观:

确实存在欺诈行为的,可要求对方支付三倍赔偿。旅游消费者索赔流程具体如下:

(一)赔偿请求人应向旅游质监所递交写明下列要件的赔偿请求书:请求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单位及联络方式;侵权旅行社的名称、参加旅行团的团名及出发日期;赔偿的要求及理由;有关证据。

(二)质监所接到投诉后,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在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

(三)符合条件的赔偿请求,质监所应要求侵权方对案情进行调查核实,主动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解决纠纷,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对协商处理失败的,质监所应提出赔偿处理意见,责成侵权方对游客进行赔偿,或直接动用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游客进行赔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一条

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旅游诈骗案例分析

几位年轻的游客一下火车就拿着行李驱车来到旅行社,他们强烈“*”导游元的所作所为。并且要求旅行社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对导游员进行处分。事情经过是这样的:这几位年轻的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某地八日游活动,按照旅游合同规定,游客用餐自理,往返行程为“一飞一卧”(去是乘飞机,返是乘火车)。游客抵达目的地后,他们对当地导游员的讲解及安排游览活动等都有意见,时常当着大家的面,向地陪提意见。为此,地陪心里憋着一股气。以后,游客对地陪的意见越来越大,双方矛盾越来越尖锐。一天,由于这极为年轻的游客在吃午餐时喝了一点酒,过了集合时间。因此,地陪采取

“报复”手段,不等他们吃完饭,就擅自让旅游车开走,致使他们只能报警,通过当地公安部门的帮助才算找到了旅游车……

[分析与处理 ]

该起旅游案例主要是旅行社的导游服务不到位,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采取报复手段,擅自把游客扔在饭店里面造成的。一般来说,导游员和游客的关系应该相处的比较好的,但为什么该地陪会与游客的关系越来越僵,矛盾越来越尖锐,最后,为了报复,导游员使出如此“绝招”,害得游客只能通过报警,并请求当地公安部门的帮助才找到旅游车呢?这说明了该导游员的职业道德确实存在问题。其实,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对旅行社、对导游人员有意见、有看法,这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导游员只有认真听取游客正确合理的意见,然后再加以改正,深信广大游客能够通情达理地给予谅解的。然而,有些导游不但没和游客多交流沟通,多听取意见,反而想方设法“治”游客。有这种行为的人根本就不配做一名导游员,如此职业道德应该收到谴责。

[启示 ]]

三百六十行中每个职业都有其职业道德,导游员的职业道德就是要千方百计地满足游客正当合理的需求。因此,导游员在与游客见面的那一刻起,就必须担负起服务员的角色,在整个游览过程中使游客玩得高兴,并且有所收获,这是衡量导游员工作好坏的尺度。除此之外,导游员要针对大多数游客的共同要求做好规范服务,还要能针对个别游客的特殊要求提供细致周到的个性服务,这样才能体现“细微之处见真情”。但是,如今有个别导游人员缺乏诚信以及职业道德,在带团过程中满脑子的“自私与金钱”,服务不到位,态度又极差,这将严重影响导游员的声誉,自己也将受到应有的处罚。另外,作为游客而言,如果碰到那种素质较差的导游员,一是可以直接向当地旅游质监部门投诉;二是可以向地接社提出更换导游员,这样或许能减少和缓和矛盾,使旅游活动比较健康地开展下去

旅游欺骗消费者权益

法律主观:

1、第三人行为导致游客损害的免责一般而言,旅行社作为从事旅游行业的专门机构比游客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更有效地防范和应对旅游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为此,旅游纠纷司法解释规定了旅行社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主要表现为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的预防义务和游客受到人身伤害时对其及时救助的义务等。旅客在旅游中发生身体或财产上之事故,例如生病、遭抢、被窃、遗失证件财物等等时,因旅行社在旅游当地之处理能力通常较旅客为佳,故不问是否可归责于旅客或旅行社,甚至是因为天灾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旅行社均应为必要之协助及处理。但如因非可归责于旅行社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费用如医疗费、代办证件费用或信用卡挂失费用等等,则由旅客负担。但在旅游过程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则应由该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对第三人不能赔偿部分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例如,丙报名参加丁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后,未经丙同意,丁旅行社将丙转团至甲旅行社。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的旅游大巴被乙劫持,乙在劫持过程中造成甲旅行社组团的游客丙受伤。乙自应对丙承担侵权责任。至于甲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则取决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不能证明甲旅行社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丙可请求丁、甲两旅行社对乙不能赔偿部分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连带责任。 2、游客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免责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根据旅游线路、旅游项目的不同,可能会向游客询问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或要求游客如实填写健康情况表。对此,不少游客基于个人隐私往往不提供相关真实信息。旅游过程中,如果游客在未告知真实信息的情形下参加了旅行社者组织的不适合自身身体条件的旅游活动,致使游客出现人身损害,旅行社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果在旅行社已劝阻游客参加不适合其自身身体条件的旅游活动下,游客仍强行参加,由此导致的人身损害,旅行社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辅助服务者侵害游客权益的免责一般认为,实际上接待旅客之导游(或称之为领队)、航空公司或游览车公司、或者饭店,其通常与旅行社存在合作关系。此时,接待旅客之导游、航空公司或游览车公司、或者饭店,处于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地位,履行旅行社对游客应尽之义务。因此,他们与旅客间尚无旅游合同关系存在。例如,甲旅客与乙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乙旅行社所组旅游团华东地区十日游。乙旅行社与丙宾馆达成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甲旅客为该受益第三人而居住于丙宾馆但与丙宾馆之间并无旅游合同关系。因此,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时,游客可直接起诉旅游辅助服务者追究其侵权责任。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在尽到对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谨慎选任义务后,游客不得要求旅行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遭受损失的免责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行社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游客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游客经导游或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在上述期间内,游客一般已离队单独行动,旅行社对游客的活动情况无从知晓也无法控制游客可能存在的人身、财产风险。进而,旅行社也无法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及告知义务等。因此,如果游客在此期间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旅行社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旅客之所以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程,一般是因为对旅游行程中的旅游景点的风俗习惯、路线或是语言不熟悉,而旅行社则因业务关系较之游客更为了解当地情形。因此,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旅行社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游客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例如,当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遭受金钱丢失、生病受伤或被抢劫等人身或财产损害,旅行社应附有协助游客报警、送医就诊等救助义务。也即只有在旅行社未尽到上述救助义务的情形下,游客才可能援引本条追究旅行社、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的责任。 5、游客随身物品灭失的免责在审判实践中,因游客行李物品灭失而发生的纠纷时有发生。游客的行李物品一般可分为行李物品和随身物品。对于不方便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旅行社自应尽到保管义务。但对游客随身携带物品,例如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如事先未交由游客保管,则游客有无保管义务则在实践中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在旅游关系中,游客是消费者,旅行社则是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两者之间形成了消费法律关系。如果在旅游行程过程中,发生游客随身物品的丢失,则从周全保护游客合法权益出发,可考虑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其理由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根据该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游客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旅行社违反该条之规定,则游客可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我们认为,旅行社对游客随身物品并无上述保障安全义务。理由在于,在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游客随身携带物品并未实质交付旅行社保管,不在旅行社实际控制之下,旅行社客观上不能履行保管义务,也无法承担该保管责任。而且,即便强行规定旅行社应当对游客的随身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存在举证困难。因为游客一般事先未对随身物品向旅行社公示,很难举证证明在旅游过程中丢失的具体物品类别及其数量。因此,如果上述随身物品丢失,游客也不能主张旅行社对此承担责任。除了上述情形外,即便是游客交由旅行社代管的行李物品,如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游客的过错、物品自然属性造成损失的,游客一般也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6、游客脱团后遭受损失的免责所谓脱团,一般指团队游客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在旅游过程中,游客未经同意离开旅游团队的行为违反了游客应尽的协力义务,属于严重违约的行为。游客脱团期间的去向,旅行社一般并不知晓。这事实上导致旅行社无法继续提供旅游服务和履行相关义务。因此,游客在脱团后遭受的任何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行社均不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旅行社在游客脱团的问题上存在过错。

遇到旅游诈骗怎么处理

1,找到这个导游的旅行社,出示证据、证人要回你们的钱,由于这个导游是在旅游途中向游客借钱,这意味着该旅行社要负有一定的责任,有旅行社代理找到或负责

旅游欺诈 旅游诈骗案例分析

2,持证据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警,有派出所协助处理

3,直接到法院申诉,状告此人,由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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