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务局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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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申请条件】

  非税收入缴费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划转及省级划转非税收入项目。

  【设定依据】

  1.《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全文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份

  无

  【办理地点】

  1.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场所)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黑龙江省税务局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操作说明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适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的首批财政部专员办划转非税收入项目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国家留成油收入等中央级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

  5.适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的省级划转非税收入项目主要包括:户外广告招标及拍卖收入、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市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省级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

  6.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非税收入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8.自2017年7月1日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25%。

  9.自2017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自2018年7月1日起,再降低25%。即,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

  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执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降低50%的征收标准

  10.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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