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一)适用范围

  (二)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

  2.主要产品及产能

  (1

  (2/////////、//

  (3

  (4

  (5

  (6

  (7

  (8

  (9

  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1

  (2

  (3

  (4

  (5

  (6

  4.

  (1

  (2、

  (3

  (4

  (5--氨-氨-、

  (6

  (7

  (8

  (9

  (

  (

  (

  (一)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具体规定

  1.废水类别及排放口

  1。

  表

  废 水 类 别

  污染因子

  漂白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①

  ②

  生活污水

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初期雨水

  ……

  生产废水外排口

  pH

  色度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

  生化需氧量

  氨氮

  总磷

  总氮

  注:

  2.废气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

  2。

  表2

  生产设施

  排放口

  污 染 因 子

  主要排放口

  锅炉

  锅炉烟囱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①

  碱回收炉

  碱回收炉烟囱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一般排放口

  石灰窑炉

  石灰窑炉烟囱

  颗粒物

  二氧化硫

  焚烧炉

  焚烧炉烟囱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②

  ③

  厂界

  ④

  、

  ④适用于采用含氯漂白工艺的企业。

  (二)许可排放限值

  1.许可排放浓度

  (1

  所有废水排放口分别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年9月1

  (2

  〕//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

)中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确定。

对于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

也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

)的锅炉废气中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汞及其化合物(仅适用于燃煤锅炉)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

)确定。

北京市、

天津市、

石家庄市、

唐山市、

保定市、

廊坊市、

上海市、

南京市、

无锡市、

常州市、

苏州市、

南通市、

扬州市、

镇江市、

泰州市、

杭州市、

宁波市、

嘉兴市、

湖州市、

绍兴市、

广州市、

深圳市、

珠海市、

佛山市、

江门市、

肇庆市、

惠州市、

东莞市、

中山市、

沈阳市、

济南市、

青岛市、

淄博市、

潍坊市、

日照市、

武汉市、

长沙市、

重庆市主城区、

成都市、

福州市、

三明市、

太原市、

西安市、

咸阳市、

兰州市、

银川市等

47

个城市市域范围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

2016

1087

号)的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

按照地方排放标准进行确定。

  

石灰窑炉废气中烟尘、

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

)确定。

  

焚烧炉废气中烟尘、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汞及其化合物、

CO

和废气中明确排放的氯化氢、

氟化氢、

(镉、

铊及其化合物)、

(锑、

砷、

铅、

铬、

钴、

铜、

锰镍及其化合物)、

二噁

英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对于焚烧危险废物

的,

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

)确定;

对于焚烧一般固废的,

参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

确定,

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且目前环境监管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限值进行监管的,

也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

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

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2.

许可排放量

  

年许可排放量的有效周期应以许可证核发时间起算,

滚动

12

个月。

许可排放量包括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

  

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新增污染源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确定许可排放量。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无排放总量要求或排放总量要求低于按照排放标准(含特别排放限值)确定的许可排放量的,

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含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为依据,

采用下列方法确定许可排放量。

地方有更严格的环境管理要求的,

按照地方要求进行核定。

  

现有污染源基于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采用下列方法确定许可排放量。

地方有总量控制要求且将总量指标分配到企业的,

按照从严原则确定企业许可排放量。

  

总量控制要求包括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发文确定的企业总量控制指标、

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

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企业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1

)废水

  

明确对化学需氧量、

氨氮以及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

)中的其他污染因子许可年排放量。

  

①单独排放

  

企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依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产品产能核定,

计算公式如下:

  

D=S×Q×C×

10

-6

  

其中,

  

D

为某种水污染物最大年许可排放量,

单位为吨

/

年;

  

S

为产品年产能规模,

单位为吨

/

年;

  

Q

为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为立方米

/

吨产品,

造纸企业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

)的相关取值,

纸制品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

1

立方米

/

吨产品取值,

地方排放标准中有严格要求的,

从其规定;

  

C

为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为毫克

/

升。

  

②混合排放

  

企业同时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

许可排放量可采用如下公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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