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投诉
一、旅游投诉包括哪些按照我国《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的规定,投诉者对于下列损害行为,可以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投诉:
(1)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2)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和符的旅游服务的。
(3)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
(4)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5)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6)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7)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从法规规定看,内容具体而且明确的。内容(1)、(2)项目,都是要有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为法律依据的。如果没有旅游法律关系,就谈不上不履行协议、服务达不到要求等等。因此,旅游合同的签订是作为旅游者投诉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是以“口头的”“非正规”的协议方式,而且旅游者又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的。旅行社完全可以不通过投诉的方式解决纠纷。
法规规定(3)、(4)、(5)、(6)的情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的相关要求,“谁主张,谁举证”,投诉者应当拿出证据证明,旅行社在接待的过程中,存在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故意欺诈、索要回扣、小费的行为。如果没有相关的证据,仅仅凭借“口头的叙述”是不能够认定旅行社在接待的过程中存在“瑕疵和过错”的行为的。
二、写投诉状标准根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写投诉状应本着真实的原则反映情况,具体的说,一份完整的投诉状应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团体)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者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四、具体的赔偿要求。
五、与事实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合同、门票、机船车票、凭证、发票等。
另外,投诉者应该按照被投诉者的数量提出投诉状副本并依法在投诉过程中提供新证据。
投诉者可以对哪些损害行为进行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二、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三、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破损或丢失的;
四、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五、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六、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七、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三、投诉审理范围适用保证金赔偿条件的:
一是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是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三是由于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的。
以上就是对旅游投诉包括哪些的介绍,正规旅行社应取得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且旅游业务范围是经过严格核准的;中国公民出境游由国家特许经营,必须在营业执照中注明,否则就是假冒。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第三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第四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第六条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第七条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八条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第九条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第十条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第十一条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
(三)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第十二条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第十三条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第十四条投诉人4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推选1至3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参加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过程的行为,对全体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全体投诉人同意。第十五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投诉符合本办法的,予以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本机构无管辖权的,应当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或者《旅游投诉转办函》,将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第四章处理第十六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旅游社投诉开放时间
投诉旅游社怎么投诉如下:
1、平台投诉。网络上出现很多以旅游投诉为主的投诉平台,通常为网络媒体开发的产品,此类平台往往通过媒体曝光的方式,帮助游客进行维权,影响力越大的媒体,投诉解决力度往往越大;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应填写旅游投诉登记表并附有关材料,投诉处理需在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在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投诉者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有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要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示和事实依据,而且投诉内容必须属于投诉条例规定的投诉范围。
旅游投诉的实际意义?
一般来说,游客通常在非常满意或非常不满意的情况下才会表示他的态度。当投诉产生时,在许多旅游企业管理者看来,只要游客在服务合约期间没有投诉,就万事大吉了,殊不知,一个含蓄的中国游客可能会不声不响地转而选择其它酒店、旅行社,可能向他周围的每一个人诉说他的不满。
综上所述,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法规定参加旅行社组织旅游发生旅游纠纷的,到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质检所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投诉的受理范围
法律主观: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如果遇到质量问题,可以向旅游质量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但是在投诉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投诉者应是旅游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者合法代理人;二是投诉内容和赔偿要求应符合投诉审理范围;三是投诉者应有明确的被投诉对象,具体的赔偿请求和事实根据;四是投诉者办理投诉登记手续时,应提供旅游合同(协议)、团款收据、旅游行程及相关投诉材料;五是向旅游质量管理部门投诉的期限为90天,失效期限以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超过时效的请求,则不予受理。
法律客观:按照我国《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的规定,投诉者对于下列损害行为,可以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投诉:(1)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2)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和符的旅游服务的。(3)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4)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5)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6)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7)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从法规规定看,内容具体而且明确的。内容(1)、(2)项目,都是要有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为法律依据的。如果没有旅游法律关系,就谈不上不履行协议、服务达不到要求等等。因此,旅游合同的签订是作为旅游者投诉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是以“口头的”“非正规”的协议方式,而且旅游者又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的。旅行社完全可以不通过投诉的方式解决纠纷。法规规定(3)、(4)、(5)、(6)的情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的相关要求,“谁主张,谁举证”,投诉者应当拿出证据证明,旅行社在接待的过程中,存在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故意欺诈、索要回扣、小费的行为。如果没有相关的证据,仅仅凭借“口头的叙述”是不能够认定旅行社在接待的过程中存在“瑕疵和过错”的行为的。以上的分析,告诉我们每一个旅游从业者,我们关注的不应当仅仅是投诉的形式,更应当注意投诉的具体内容,从每一个投诉细节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